顾德辉(1310~1369)一名瑛,又名阿瑛,字仲英,号金粟道人,江苏昆山人,元代文学家。家富,轻财善结纳宾客,豪宕自喜,年30始折节读书,购古书名画、彝鼎秘玩,筑别业于茜泾西,曰玉山佳处,与客赋诗其中。四方文学士皆至其家。为逃避张士诚授官,隐居嘉兴合溪,子元臣为元官,故封钱塘县男,母丧归绰溪。再逃避士诚授官,断发庐墓,号金粟道人。后徙濠梁,卒。《语林》云:“顾仲瑛风流文雅著称东南,才情妙丽。”著有《玉山草堂集》。
黄鹤东南来,寄书写心曲。倚松开其缄,忆我肠断续。
不以千里遥,命驾来相招。中逢元丹丘,登岭宴碧霄。
对酒忽思我,长啸临清飙。蹇予未相知,茫茫绿云垂。
俄然素书及,解此长渴饥。策马望山月,途穷造阶墀。
喜兹一会面,若睹琼树枝。忆君我远来,我欢方速至。
开颜酌美酒,乐极忽成醉。我情既不浅,君意方亦深。
相知两相得,一顾轻千金。且向山客笑,与君论素心。
臣伏见天后时,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,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,卒能手刃父仇,束身归罪。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;且请“编之于令,永为国典”。臣窃独过之。
臣闻礼之大本,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子者杀无赦。刑之大本,亦以防乱也。若曰无为贼虐,凡为理者杀无赦。其本则合,其用则异,旌与诛莫得而并焉。诛其可旌,兹谓滥;黩刑甚矣。旌其可诛,兹谓僭;坏礼甚矣。果以是示于天下,传于后代,趋义者不知所向,违害者不知所立,以是为典可乎?盖圣人之制,穷理以定赏罚,本情以正褒贬,统于一而已矣。
向使刺谳其诚伪,考正其曲直,原始而求其端,则刑礼之用,判然离矣。何者?若元庆之父,不陷于公罪,师韫之诛,独以其私怨,奋其吏气,虐于非辜,州牧不知罪,刑官不知问,上下蒙冒,吁号不闻;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,枕戈为得礼,处心积虑,以冲仇人之胸,介然自克,即死无憾,是守礼而行义也。执事者宜有惭色,将谢之不暇,而又何诛焉?
其或元庆之父,不免于罪,师韫之诛,不愆于法,是非死于吏也,是死于法也。法其可仇乎?仇天子之法,而戕奉法之吏,是悖骜而凌上也。执而诛之,所以正邦典,而又何旌焉?
且其议曰:“人必有子,子必有亲,亲亲相仇,其乱谁救?”是惑于礼也甚矣。礼之所谓仇者,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;非谓抵罪触法,陷于大戮。而曰“彼杀之,我乃杀之”。不议曲直,暴寡胁弱而已。其非经背圣,不亦甚哉!
《周礼》:“调人,掌司万人之仇。凡杀人而义者,令勿仇;仇之则死。有反杀者,邦国交仇之。”又安得亲亲相仇也?《春秋公羊传》曰:“父不受诛,子复仇可也。父受诛,子复仇,此推刃之道,复仇不除害。”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,则合于礼矣。且夫不忘仇,孝也;不爱死,义也。元庆能不越于礼,服孝死义,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。夫达理闻道之人,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?议者反以为戮,黩刑坏礼,其不可以为典,明矣。
请下臣议附于令。有断斯狱者,不宜以前议从事。谨议。